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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 ||||||||||||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的通知》(人社部規〔2018〕4號,以下簡稱《獎勵規定》)精神,結合分分快三實際,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研究制定了《關於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1號,以下簡稱《通知》)。 一、起草過程和主要考慮 2019年10月份以來,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相關處室就貫徹實施《獎勵規定》有關問題作了專題調研,著手起草《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對《獎勵規定》已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不再涉及,盡量避免重復;表述不夠具體的,提出補充意見,力求可操作、可落地。 《通知》征求了各市人社局(同步征求黨委組織部門意見)和省紀委監委辦公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省直單位意見,並於12月6日在省人力社保廳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對《通知》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說明 (一)關於獎勵的權限 《獎勵規定》第八條規定,嘉獎的批準權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市(地、州、盟)級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縣級及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記功的批準權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市級及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在《通知》中主要就“或者”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是嘉獎。省和各市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省和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報縣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後作出。 二是記功。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各市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報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並作出。 三是記大功。省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並作出。各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經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推薦後,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並作出。 對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集體獎勵,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二)關於獎勵的比例 《獎勵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嘉獎、記功比例,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嘉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5%。 一是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定期獎勵獲得集體嘉獎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可提高至22%;定期獎勵獲得集體記功及以上獎勵,或連續2年及以上獲得集體嘉獎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可提高至25%。 二是工作人員較少的事業單位,獎勵比例(名額)確定有困難的,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集中調控、統籌使用。 三是經組織批準參加對口支援合作、東西部扶貧協作、掛職鍛煉和離崗創業創新一年以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不占用所在單位獎勵比例。 (三)關於獎勵的實施 一是關於獎勵與年度考核結果的關系問題。根據《獎勵規定》第十條規定,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通知》明確“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一般應予嘉獎”。 二是明確獎金標準。《獎勵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獲獎人員所在地區或者單位經批準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我省事業單位工作獎金標準,參照公務員嘉獎、三等功、二等功標準確定,即:嘉獎1500元、記功3000元、記大功6000元。 三是明確獎金所需經費來源。《獎勵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批準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考慮到事業單位情況復雜,單位規格、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以及經費列支渠道和財政保障比例等差異大,按照“分級負責、分類實施”原則,結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開展的定期獎勵,獎金由所在事業單位發放。及時獎勵的獎金,由獎勵決定單位負責發放。 四是進一步明確及時獎勵的程序。及時獎勵一般由主管部門或者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提出獎勵方案,按獎勵權限報相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必要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根據同級黨委、政府或者上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部署統籌開展。對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獎勵的,下級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一般不再重復獎勵。 (四)關於獎勵的證書、獎章和獎牌 《獎勵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制作或者監制”。《通知》明確,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監制,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制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年度預算。各地確定的廠商,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五)關於獎勵的備案 根據《獎勵規定》第八條規定精神,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出的獎勵,應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獎勵情況匯總表(統計範圍僅限納入編制內管理的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和獎勵決定文件,按隸屬關系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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